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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总体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七类污染物。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增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出让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排污单位,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

第二章排污权的取得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认的排污量为基准,在投入试运行以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排污权初始分配技术规范核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并向社会公示。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现有排污单位需增减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必须为已经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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