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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了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出台

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大幕全新开启

本报讯(记者谭迎春)4月11日,黑龙江省金融办、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标志着《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暂行办法》是在总结2010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调研,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和《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部署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吸纳了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金融机构、法院等多方面的意见,在土地经营权确权、抵押价值认定、经营权抵押登记和流转、抵押物处分等方面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通知》中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以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银行机构全面参与,在全省全面铺开。为确保风险可控,各县(市)、农垦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已有工作基础,自行选择试点乡(镇)、农场,开展过程中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

为尽快实施《暂行办法》,为今年春耕融资发挥作用,4月10日,省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召集哈尔滨市部分县(市),在方正县召开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工作会议。下一步,省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还将分片深入我省齐齐哈尔、佳木斯、绥化等农业大市宣传推广,督促指导各地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解读

政策法律做保障农地抵贷有依据

□本报记者谭迎春

为推动我省“两大平原”农村金融创新,日前省发改委牵头修订的《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两大平原”地区至全省范围全覆盖。省发改委财金处张德春处长对这一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解读。

贷款机制

2年抵1年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基本机制,是评估抵押耕地年经营价值(通常是土地流转价格),以其作为抵押资产超倍抵押。如农户到期未能归还银行机构贷款,用于抵押的耕地超倍期限经营权将由银行机构处置。通常采取的办法是银行机构通过流转平台,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例如,农户要用其承包耕地申请1年期贷款,需要其与银行签订2年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本年度农户未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将把第二年度经营权流转给他人。通过流转,银行可以收回贷款,流转期限1年,第三年以后的经营权仍归原承包农户所有。

基本条件

合同+权证

依照现有职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纠纷仲裁等管理职能设在农村经营管理站,一般乡镇经管站承担了绝大多数日常管理职能。因而,经营权抵押管理也应纳入经管站职能范围。当然,有条件的地方,在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可以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专门服务机构,实现一条龙快捷服务。

实现抵押的基本条件——合同+权证。规模化经营是“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的主要特征和主要建设内容。因而,《办法》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田大户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合作组织的核心支撑文本。经管站开展经营权抵押业务时,要审核流转合同的合规性,对流转合同档案做标识,为避免出现农户重复抵押,

还要延伸审核流转合同所涉及的每个农户的经营权证,并予唯一标识。

登记和解除——登记凭证。申请抵押登记前,借贷双方应签订抵押和贷款合同,经管站完成抵押登记后,抵押和贷款合同生效,银行可实行放款。经管站完成登记,要向借贷双方和村委会出具登记证明。贷款收回后,经管站依据银行机构贷款归还证明解除经营权抵押,完成一个贷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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