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1]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七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
(一)、
(二)、
(三)、
(五)款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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