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
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
文号:甬高新〔2008〕151号
为加快创新型人才高地建设,推进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和高新区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宁波国家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与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简称人劳局)合署,全面负责区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从2008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站资助、项目资助、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政策扶持。
三、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建立工作站。每建一个工作站,区财政最高给予20万元的建站资助,该资助金实行分期兑付,每进站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兑付5万元,付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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