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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机构行业作风建设意见》和省、市卫生机构行风建设会议精神,加强医院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和职工队伍群体素质,塑造肺科医院新形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好地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医院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服务态度,自觉地把科学的诊疗与热情的服务结合起来,以使病人早日康复为目的,每个医务人员不仅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相互之间团结协作,而且要树立廉洁行医,勤政为民的高尚思想,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世纪的有用人才,为医院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细则

(一)组织管理

成立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详见通肺[2005]54号文。

(二)考核形式

坚持院科两级负责制,各科主任为所在科室责任人。医院考核到科室,科室考核到个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考核依据

⑴每周行政查房记录。

⑵总值班检查记录。

⑶月度汇总的出院病人满意度调查情况。

⑷年终个人行风考核结果。

⑸上级行风检查结果。

⑹社会监督员及病员上访查处结果。

(四)考核内容

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

⑵工作环境、工作秩序。

⑶医德医风、规范服务。

⑷廉洁勤政、公正办事。

(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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