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以下简称师德建设),全面提高我市教育水平,实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学生、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第三条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师在执业过程中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四条师德建设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教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不向学生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七条教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辩证发展的观点全面地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并能够正确教育引导学生。
第八条教师要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坚持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教师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十条教师要加强品德修养,诚实正直,宽厚待人,品德高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模范遵守公民道德的实践者。
第十一条教师要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主持正义,倡导先进,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教师要有职业责任意识,恪尽职守,发扬奉献精神,不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三条教师要既讲竞争进取又讲团结合作,共同营造和谐的校内人际关系。
第十四条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及时了解学科发展、研究方面的新知识、新成果,不断自主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学历水平,丰富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教师要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
第十六条教师要承担起引领学生道德成长的责任,在课堂教学中积极渗透德育,做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教育格局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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