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39号
登记号ldcr—2012—0103
3有效期间:2012年8月13日—2017年8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
、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1—
娄底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2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由县(市、区)管养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大中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绿化、汽车渡口维护、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树立养护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构,广泛筹集养护资金,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具体工作机构是建设、管理、养护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和落实者。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负责筹集市本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明确乡镇、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督促乡、村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未完,全文共3288字,当前显示107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