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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的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的建设施工、验收交接、登记、变动、处置的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公司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归口管理部门为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简称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建设施工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基建处、财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处。

第三条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建和拆建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如果确需改建或拆建,须报公用事业房产公司,由公用事业房产公司负责逐级报批。

第二章房屋建设施工及验收交接

第四条公司根据生产、发展和生活的需要,研究通过需要建设房屋或构筑物,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基建处按程序进行建设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竣工后,由基建处会同有关专家对新竣工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第五条公司确定建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竣工并进行质量验收后,基建处或施工单位,应填写好《房屋建筑物交接入账资料登记表》。

第六条《房屋建筑物交接入账资料登记表》中主要填写。(1)建筑物名称、(2)设计单位、(3)承建单位、(4)监理单位、(5)移交单位、(6)开工日期、(7)竣工日期、(8)坐落位置、(9)建筑面积、(10)结构、(11)层数、(12)产权来源、(13)总造价、(14)资产编号、(15)栋号、(16)占地面积、(17)朝向、(18)自然间数、(19)取得时间、(20)附属设施、(21)建筑设计图、(22)需说明事项。

其中(5)移交单位中的填表人、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公章,有附属建筑(设施)的要同时填写《附属建筑(设施)登记表》;(14)资产编号由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负责统一编号并填写,(20)、(21)附属设施和房屋建筑的设计图纸要全部交到公用事业房产公司。

第七条交接验收时,由公司基建处持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需要入账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数量明细表,召集公司计划、财务、法审等职能处室和公用事业房产公司(房产公司通知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工程交接验收。验收前,必须有公司领导批示的文件及齐全的相关资料(见附录1),否则,公用事业房产公司有权不予接收。在施工保质期限内,如发生建设质量问题,由基建处协调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对登记表填写内容逐项审核并与实物对照,准确无误和验收完毕后,由基建处、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使用单位共同签写交接登记单,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一式四份,分别由公司基建处、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使用单位和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九条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对新接收房屋资产要按入账单进行新增资产的数据信息输入,提交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领导审核并上报公司财务处,公司财务处(含所属各二级单位财务)必须凭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登记表(原件)才能付款。

第三章房屋的交付和使用(包括房屋安全及标准管理等)

第十条公司所属房屋及附属建筑实施业管理分公司负责交接验收的房屋统一由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负责组织启用、资产配置、分配等工作,成立房屋启用筹备工作和分房委员会,确保房屋交付分配的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第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个人等),由使用方负责日常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负责对其安全、标准化管理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四章房屋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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