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发布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文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47号【发布日期】
2007-01-04【生效日期】
2007-02-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泸州市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47号)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第四条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七条第七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分别由市、区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
二、
三、四项中的公厕建设、维修、管理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公厕建设,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的
(未完,全文共3229字,当前显示10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