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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发布单位】

泸州市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2〕104号【发布日期】

2002-07-31【生效日期】

2002-07-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泸州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院(所、门诊部);

(二)动物防疫组织中从事动物骟割活动的;


(未完,全文共1314字,当前显示4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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