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厦门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增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结合,促进研发资源共享,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实验室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需求,依托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和在厦高校的人才优势、科技资源优势组建的、拥有较强科技实力、较完备的试验条件、能有效进行成果转化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开展原创技术研究。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成果。积极开发有产业前景的应用技术,促进相关领域、行业的科技进步。
2、强化研究特色。加强优势领域的技术开发能力,力争在优势研究领域达到世界前沿水平,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资源共享开放。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间的科研人员到重点实验室承担应用技术研究或前瞻性、探索性研究课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努力培养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
4、促进产学研结合和成果转化,注重技术集成创新,协助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
第二章申报与确认
第四条厦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确定市级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实施计划,负责组织论证、审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进行定期考评。
第五条申请建立市重点实验室,其主要研究方向除应属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具有原创性的学科特色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明确,所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解决我市高新技术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性,所取得的成果对行业具有辐射作用,研究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同领域研究中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雄厚科研实力,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承担并出色完成过国家和地方各项重点科研任务,在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有较高的科研水平且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拥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科研人员。
(未完,全文共2628字,当前显示87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