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保障企业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职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费用,并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以及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节安全责任划分
第一条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增减、变更工作,负责与员工所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各医院等单位协调处理工伤相关事宜。
第三节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第一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把伤者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负责工伤发生所需费用的借支、垫付,交纳费用到医院的工作,并在当天将事故经过报告公司安全保障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条安全保障部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安全管理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写出《安全事故调查表》,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并由目击证人(一般至少两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按手印,总经理签字后交至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接到安全保障部上报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后,立即与社保局联系确认是否属于工伤,如果确认是工伤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表》所述内容和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若属于轻微工伤(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做工伤事故详细记录,由目击证人签字按手印后自行备案。若属于重伤或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应立即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积极到社保局开据《后付制证明》并到工伤职工所住医院办理相关住院手续。
第四条若发生工亡事故,按照本细则工伤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当地各级政府职能归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人社局、工会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追踪处理。
第四节工伤事故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分工第一条工伤职工职责
1.1提供工伤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个人资料。
1.2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医院、人社局等单位所需相关资料。第二条工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职责
1.1事故经过及时上报安全保障部及人力资源部,并在第一时间将工伤职工送至医院救治,安排人员照顾护理工伤住院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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