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
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
35号)、《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
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问题,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适当容错。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严格区分资产损失性质,对经过规范的决策程序、符合上级决策部署要求、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改革创新举措,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导致资产损失,且没有失职渎职、牟取私利的,不追究责任。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2第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
(一)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四)违反集团管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购销管理方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允;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八)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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