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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2013-06-1911: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陕西省实施办法》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5]27号),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支持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培训和咨询;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群和与大企业的协作;支持节能、降耗、减排,实现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支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以及开展国内区域和国际合作交流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确定项目资金的分配,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50%。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80万元。

第九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未完,全文共3220字,当前显示10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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