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评价指标计分方法
一、数量指标
(一)资金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按救助对象人数和补助水平足额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确保应保尽保,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总支出大于省以上财政投入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各级财政部门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救助水平
4.全市平均低保标准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与全省平均比例相比,上下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得2分,相差15个百分点以内得1分,否则不得分。
5.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省定扶贫标准得2分,否则不得分。
6.市级下发文件,明确提出按照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两部分分类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得1分,否则不得分。
7.全市100%的县(市、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类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二、质量指标
(一)政策保障
8.市级出台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文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9.市级出台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的文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10.市级对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查、财产认定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得1分,否则不得分。
11.市级出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开展信息核对的政策依据,每个部门计0.5分,满分2分。
12.市级部署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及其成效宣传活动得0.5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3.市级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或政府绩效考核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统筹资源
14.市级制定实施统筹救助资源、强化政策衔接等政策措施得2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15.市级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通过定期通报、文件抄送、信息交流、召开工作会商会议、联合督查等形式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社会救助职能作用得2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16.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县级统筹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得3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17.全市100%的乡镇(街道)设立一门受理平台(窗口)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18.全市100%的县(市、区)明确协同办理流程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三)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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