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评价指标计分方法
城镇生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实
施方案
城镇生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农牧区五保对象;
城乡低保户;
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
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
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
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五、救助程序
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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