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办法
鄂档规[2011]1号
(1989年制定,1999年第一次修订,2007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
2011年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及机关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国家、湖北省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级各类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其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文化机构(以下简称“机关”)。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以下简称“考评”),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考评、自愿申报、逐级晋升的原则。各机关取得省二级、省一级等级证书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考评。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分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
省特级标志系统档案工作达到先进性和规范性水平。在机关档案工作达到并保持省一级水平的基础上,重点考评直属单位及系统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水平。考评对象主要是有系统档案工作指导任务的县(含市、区。下同)直以上机关。
省一级标志机关档案工作达到先进性水平。在机关档案工作达到并保持省二级水平的基础上,重点考评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利用服务水平。考评对象为乡(镇)以上各级机关,包括有独立管理档案任务的派出性单位(含站、所)。
省二级标志机关档案工作达到规范性水平。主要考评机关档案工作在组织管理、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和利用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化程度。考评对象为乡(镇)以上各级机关,包括有独立管理档案任务的派出性单位(含站、所)。
第五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由立档单位自愿申报。申报必备条件如下:
一、依法办理了档案登记;
二、机关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
三、属于应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机关,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了到期档案。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属于应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机关,按要求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了已公开现行文件和相关信息;
五、机关两年内没有发生档案丢失、被盗、损毁、失泄密等档案安全事故;
六、机关电子文件管理规范安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规范移交的机关能够积极响应并认真落实。
第六条省特级考评采取现场评议结合抽查系统档案工作的方式进行。考评内容和标准见《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特级考评标准及考评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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