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武汉、合肥、郑州、宁波、成都五市
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汇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问题,出台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此,本文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1]9号,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2011年12月5日印发,执行时间1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郑政〔2011〕106号,2011年11月21日发布)、《宁波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2011年10月29日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2010年10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进行了梳理归纳,供参阅。
一、加大小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一)关于财政资金支持
1、从2012年起,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型
1微型企业支持资金。(郑州)
2、市本级财政从2012年起3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宁波)
3、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新增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区(市)县也要增加微型企业扶持资金。(成都)
4、在整合部分工业调整转型专项资金用于产业链扶持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2012年起3年内每年新增安排2000万元共同设立产业链培育资金。(宁波)
5、免收微型企业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收费项目。(武汉、成都)
(二)关于税收政策支持
1、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小微企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同时,经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肥)
2、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郑州)
3、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个月。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宁波)
4、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可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宁波)
(三)关于开拓市场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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