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全文5篇]
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时间:2009-08-1515:09: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汇川区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我区申请、拨付、使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区民政局为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为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资助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条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制度。区民政局在每年年初编制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
(四)低保对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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