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全文5篇]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的通知
枣庄市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票公益金(以下称“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3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2〕34号)和《山东省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0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彩票发行收入分配政策规定,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公益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公益金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分成的公益金;
(二)公益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三)上级财政拨入的公益金项目资金。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公益金使用部门根据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公益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结束后,公益金使用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益金使用情况。公益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但须在下年度预算中体现。
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彩票销售收入预计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年度终了,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决算。
第六条
按照彩票销售收入情况和省对市的分成比例,市财政于每季度次月的20日前,按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财政专户系统,将省返还的上季度的公益金分别缴入本级财政国库和下拨区(市)财政专户。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将收到的分成公益金,从财政专户及时缴入本级财政国库。
第七条
公益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要严格贯彻和充分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主要用于:
(一)资助为老年人、孤儿、困难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福利院建设等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
(三)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福利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四)优先资助农村社会公益事业,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五)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
(六)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人给予适当资助;
(七)国家规定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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