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的文化在林业实践中作用
我国的林业政策及在发展现代林业中的作用
1、林业政策的定义
林业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在林业方面的施政目标。各级林业部门根据林业政策指导、干预和影响林业的发展方向,协调解决林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政策还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国家的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强制性。
林业政策按业务性质可分为森林永续经营政策、森林权属政策、造林政策、森林保护政策、木材利用政策、木材及其他林产品供需政策、林业劳动政策、林业科学研究及林业教育政策等;按经营过程可分为林业生产资源政策、林业生产政策、林业经营政策、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价格和流通政策、林业财政及税收政策等。
2、林业政策的制定
2.1制定依据
林业政策主要根据各国的自然、经济条件、森林资源状况、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及趋势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对林产品的需要情况等制定,因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情特点而异。由于社会经济情况或其他条件的变化,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林业政策也常有相应的调整。但一切林业政策都应有严格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用材林短则十数年、长则几十年才能成材,获得收益。因此林业政策必须相对稳定,才能使经营者乐于不断投入资金和人力,否则森林资源就有可能因经营者得不到长期经营的保证和林政管理松弛而遭到破坏。同时,林业政策与其他政策,如土地政策、水利政策、农业政策、矿业政策以及轻工、劳力、科研教育等政策的相关性也应受到重视,以求林业生产与农业、牧业、工副业等生产部门能协调发展。过去利用森林资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木材,以经济效益为主;近则随着对森林资源多种效益的认识不断深化,日益重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持自然生态平衡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制订一系列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如限制森林采伐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建立森林自然保护区及有关进口木材的政策等,以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的林业政策还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植树造林和护林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2特点
各国林业政策森林经营开始于中欧国家,统治阶级借营林而保持其土地所有权,继之有皇室森林的管理及相应的政策。有的国家以保存地方矿产用材、海军造船用材等公共事业为名,将部分森林收为国有。第一次产业革命对林业政策及林政管理有很大影响,19世纪中叶以后,各国出现不同的特征,如德国注重发展林业教育,科学管理及森林永续经营;法国及
瑞士注重防止山洪及水源林的经营;美国、加拿大则以雄厚资本开发天然森林;苏联将森林收归国有,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林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规定森林归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并允许有少量林木归个人所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森林一方面是公有趋势更加明显,另一方面也保护私有林所有者的利益。美国在罗斯福及杜鲁门执政时期,曾以国家全部支出的55%收买森林归国有,对私有林也加强经营管理。英国工党提出“私有林捐献林地办法”,规定凡捐献者,其所经营之森林可获得政府大量的永久的营林补助。现代林业政策趋向是森林由国家管制或直接变为国有林,对私有林则加强监督、给以奖励扶持并促进联合,如瑞典的“林主协会”、日本的“森林组合”等。
3、我国现行的林业政策
集中反映在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森林法》中。其主要内容是:
3.1明确山林权属。长期稳定不变。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具有法律效力。林权纠纷由政府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由法院裁决;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准采伐有争论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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