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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局国高企申报

科技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科技人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人员培训坚持人力资源整体性开发的方针,加强技能、技术和专业培训,为公司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二章培训原则

第三条科技人员培训坚持以下原则:

1、按需培训的原则。从公司实际和中长期发展需要出发,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规划。

2、学以致用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培训与使用相结合。

3、注重效益的原则。追求培训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企业管理处是科技人员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技人员培训政策、中长期培训规划、年度培训工作重点和季度培训计划;指导和督查各单位的科技人员培训工作,开展培训效果评价等

工作。

第五条各处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专业的培训效果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公司年度培训工作重点和本单位工作实际,负责提报本单位季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培训类别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活动,加强技术工人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第八条岗位培训

对新员工或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适岗培训;针对新设备、新工艺等生产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在岗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

为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业务)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每年年初,企业管理处根据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科技人员培训年度工作重点。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科技人员培训年度工作重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企业管理处提报

下一季度的培训计划,由企业管理处汇总编制公司季度培训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核后印发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季度培训计划,制定单项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单项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单项培训计划报企业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培训内容结束后应进行考试。对于考试成绩比较优异的员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试成绩较差的,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罚款、待岗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处分。

第十四条培训结束一周内,主办单位要填写“培训总结报告”,报企业管理处。企业管理处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分管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每年年末,企业管理处根据全年科技人员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科技人员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各单位领导年度业绩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与年终奖金和职务任免挂钩。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把科技人员培训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保证科技人员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要把培训、选拔、考核、使用紧密结合起来,把员工

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竞聘上岗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员工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员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职称考试,须经单位同意并到企业管理处备案,毕业(考试合格)后到企业管理处办理入档手续。

第二十条企业管理处要与参加长期脱产培训的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低服务年限以及违约补偿办法。

第二十一条员工个人自费脱产学习须经单位同意,报企业管理处批准并签订相关的协议,学习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中止劳动关系,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回公司报到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重新参加竞聘上岗。凡自费出国学习的,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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