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道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小编推荐]
【发布单位】
吉林省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发布日期】
2004-10-29【生效日期】
2005-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吉林省乡道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吉林省乡道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7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乡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乡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道,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公路规划确定的,连接城市、乡(镇)、村屯间的,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
第四条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乡道建设、养护和管理有关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乡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和乡镇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第八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的原则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经批准的乡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乡道建设计划应当符合乡道规划,并报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建设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扶贫、国防、资源开发利用公路、危险桥涵隧道等急需的项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实施能力的项目,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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