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道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小编推荐]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保健品、卷烟;
(二)药品、医疗器械;
(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
(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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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汽车零配件。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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