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璋川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南河乡养蜂大户李虎安、张全虎、庞罗喜、刘王生、李韩君发起成立。本社名定为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设在南河乡上漳湾村。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本社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运营。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本社社员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蜂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农民,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第八条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股金。
第九条社员退社须在年中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结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社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续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社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社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社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个人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利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被依法惩处的;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有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1—2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有效,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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