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药管理规定[定稿]
黄河中心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规范退药行为,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有责任告知患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二、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详细询问病人病史、过敏史、参保情况等病人信息。
三、凡在医院就诊,由本院医师开具处方,经本院各药房调剂的药品在发出3天内,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予以退药处,且医师无责:
1、经确认药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的。
2、出现明显的药物过敏反应(医师需提供不良反应报表)。
3、病人住院期间死亡或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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