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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药管理规定[定稿]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定退药管理制度。

一、门诊药房退药管理规定

(一)退药原则

为加强我院门诊药房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确保用药安全,千方百计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更好的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当遇到门诊患者要求退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不允许退药。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退药手续。

(1)因费用报销原因的;

(2)无原始凭据的;

(3)所发出的是分装药品,且患者已离开药房窗口。

(4)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传染病用药,毒、麻药及精神类药品,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低温、冷藏、密封)不予退药。

(5)药品原包装被拆毁、破损、不完整;药品过期。

(6)不能证明是我院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我院购入的药品不相符;或退药手续不齐全。

(7)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品,未按医嘱服用,导致药品过期的。

(8)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2、允许退药: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在我院各门诊药房所购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办理退药

(1)经药房负责人确认,药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2)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它未能预见的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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