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药管理规定[定稿]
医院退药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3、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冷藏、密封等。
5、巳开外包装,未能恢复原状,己损坏的或外包装己涂写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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