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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财政部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二十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考核。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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