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政策名称
上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12号)
《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
《关于贯彻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9]9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者农村富余劳动力,且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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