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以下简称农房)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4年3月27日之前,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农房(不含庭院、辅助用房及乱搭乱建的房屋等),至今未依法处理的情形。
2014年3月27日之后的违法建房,按现行政策处理。第三条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坚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面积法定、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违法的处理
第四条农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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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按户控制面积内的未批部分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罚款。超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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