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6-7-3浏览:1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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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
深环〔2000〕102号
(2000年8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四条凡需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二)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三)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四)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六)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第八条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
(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
(四)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环保技术监督
(未完,全文共4122字,当前显示13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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