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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8日深环[2000]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我市规范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立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第四条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二)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三)Ⅰ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四条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Ⅰ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Ⅲ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第五条我局对排污量大或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管理。

第六条我局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进行集体审议。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六条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广泛征询基层环保组织和项目受影响地区代表对审批提交的意见。)

第二章审批组织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我局发放申请所需表格及填表咨询,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决定受理或退回申请。

前款工作人员应当对受理的申请编号、签发受理回执,建立审批档案,并负责将申请材料送审审批处进行审查,并按期催办。对签发完成项目盖章、送达、分类,信息录入归档。

第九条审批处负责办理审批工作的主办人员按其岗位分工,承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初审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阅读全部申请文件、资料,审查申请是否属实、合理、可行;

(二)必要时联络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因素与程度;

(三)审查其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其环保投资可靠性;

(四)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审批文件;

(五)对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其环评大纲和环评报告书的评审,并起草批复意见;

(六)对重点管理项目负责跟踪管理,组织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审批处长负责召集联审会并对审定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的进行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我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负责以下项目环保审批的审定和签批:


(未完,全文共5303字,当前显示14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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