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办事指南目录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办事指南··························1
二、《建设项目(房地产及住宅)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办事指南···········2
三、《建设项目(社会服务业)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办事指南············3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审批办事指南················4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营)办事指南·······························5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事指南·······························6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审批办事指南····························7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包括审查申报资料、现场踏勘时间)。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原件3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
3、项目备案文件。新建项目提供发展改革局备案通知1份;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工业局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
4、新建项目提供规划局选址意见复印件1份;改扩建项目出具原环保审批文件。
5、工商预先核名通知复印件1份或工商营业执照副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口头申请;窗口向申请人拟发接件通知单。
2、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派人现场踏勘,经办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形式,送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后,加盖印章。
3、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四、前置条件
1、提供规划局拟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提供发展改革局或工业局拟发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法定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六、备注:
工业类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项目,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人应向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供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备查。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房地产及住宅)环境保护申报表》受理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房地产及住宅)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包括审查申报资料、现场踏勘时间)。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原件3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
3、项目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
4、规划局选址意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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