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基地1
附件1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组织动员引导调动社会参与、支持科普工作,挖掘和整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申报对象。下列单位可申报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院校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科研中心、博士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天文台、气象台、野
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良好条件和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拥有主题新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科普队伍。
(五)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申报资格。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场馆或设施,且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申报。
(未完,全文共2458字,当前显示77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