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效改变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的现状,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指列入市水务专项工程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其建设内容包括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等设施。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资金补贴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组织行业审查,下达年度计划,以及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区(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建设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尊重农民意愿,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处理工艺选择要按照“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运行可靠”的原则,适应本市农村的特点。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储备应遵循可行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各区(县)应根据村镇规划,选择规划上保留的村落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项目储备。
第六条对列入项目储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市政公用行业(排水)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乡镇为单元进行编制,经过区(县)水务局预审后,进入区(县)级项目储备库,市级项目储备库原则上选择区(县)级项目储备库内并通过市水务局行业审查的项目组成。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未完,全文共2428字,当前显示7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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