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资金管理,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2013〕1978号)、《岳西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是指列入省级计划、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由省、县二级财政设立的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整合、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财政奖补范围为纳入全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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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小水库、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末级渠系等七类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小水库除险加固仍按原建设程序和补助标准管理。
由部门项目资金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在奖补范围内,按原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奖补标准。
(一)工程建设补助标准
1、塘坝清淤扩挖。塘容5~10万立方的,平均每口补助9万元;1~5万立方的,平均每口补助3~5万元;0.5~1万立方的,平均每口补助1~2万元;0.5万立方以下的,暂不补助。
2、河沟清淤整治。重点河沟(来水面积10~50平方公里),平均每条补助10万元;一般河沟(来水面积1~10平方公里),平均每条补助5万元。
3、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对装机300千瓦以下的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平均每千瓦补助0.2万元。
4、中小灌区(1~5万亩)。按灌区有效灌溉面积计算,平均每亩补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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