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桂财农[2005]160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自治区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屯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灌溉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和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第四条各县(含县级市、城区,下同)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申请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对象及条件:
(一)农户(包括联户)。要求有一定的积极性、筹资筹劳及管护能力。
(二)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具备组织章程、水利项目建设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项目建成后用水分配和水利设施管护方案等。
(三)村屯集体或若干行政村。要求落实组织责任、建设和管护主体、村民筹资筹劳方案等。
第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适用的工程形式及规模。
(一)支持的对象。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和改造,恢复、新增农田水利灌溉面积,改善现有农田灌溉条件。
(二)工程形式
1.灌溉渠道。主要对原有渠道进行修复改造和险工险段防渗加固,设计流量在0.1m3/s—1.0m3/s。
2.水源工程包括:引水陂坝、山塘、机电提灌站、机井、地头水柜、地头井、小型水库放水设施等。其中:机井单井出水流量要大于10t/h;地头水柜建设地点必须纳入自治区地头水柜规划范围,单户建的单个水柜容量不超过120m3,联户建的单个水柜容量不超过500m3;地头井单井出水流量要大于5t/h。
(三)工程规模。单项工程设计灌溉面积要求大于100亩、小于10000亩,地头水柜、地头井以行政村为单位统计灌溉面积。
第八条申请人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时,按以下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一式四份。
(一)申请人为农户(含联户)的,应提交家庭成员联名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劳动力、筹资筹劳、建后管护、用水分配等情况。
(二)申请人为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情况;
3.项目申请报告,附采取“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方式通过的申请项目、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等决议材料。
(三)申请人为未组建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村屯集体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村屯集体的基本情况;
2.项目申请报告,附采取“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方式通过的申请项目、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等村民决议材料。
3.组建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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