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材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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