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材料]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地调发〔2003〕187号)
各局属单位: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
(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
(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
(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
(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
(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
(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
(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
(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
(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
(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
(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
(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六)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
(七)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第八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编写计划项目设计;
(三)组织编制本计划项目中的工作项目立项建议;
(四)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下发任务书;
(五)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
(六)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七)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
(八)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
第九条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工作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编写工作项目设计;
(三)组织工作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四)提交工作项目成果报告;
(五)受实施单位委托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
(六)汇交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地质调查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
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编制
第十条地调局根据地质调查工作规划、国土资源部年度计划编制要点,拟订年度工作部署总体方案和计划项目安排意见,编制、发布地质调查计划项目年度要点。
计划项目年度要点应明确工作地区、工作周期、目标任务、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概算和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根据计划项目年度要点,组织编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
(一)实施单位为地调局局属单位、行业地勘单位的,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由实施单位初审后报地调局。
(二)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调单位的,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包括新开项目和续作项目)由实施单位报所在大区地调中心,大区地调中心初审后报地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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