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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职责)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政务公开)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和工作人员监督办法等在显要位置张挂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抽选评标专家)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公开土地交易信息)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二)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三)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转让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居住房屋)的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

(一)至第

(五)项的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海房地资源网、房地产交易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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