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认定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确认,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五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六条我公司的关联方具体确定为:
(一)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7、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我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的公司,或者虽持股比例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8、我公司、我公司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1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1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9、我公司以其他方式控制或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股份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上述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三)我公司的控制方
1、我公司5%及以上名义股权的股东;
2、通过委托他人管理、代持股、共同持股、私下转让、抵押形式达到5%及以上股权的实际股东、名义股东;
3、通过其他方式投资我公司,并能对我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和入股比例超过5%的自然人。
(四)受同一控制方控制的我公司之外的其他关联公司、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及与关联自然人相关的其他公司。
1、我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控制的除我公司之外的关联企业;
2、公司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这些自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公司;
3、其他。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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