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在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推广实施省级以上农业标准为目的,以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比较完善、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主要目标的标准化推广项目。
第三条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负责统一协调示范项目的管理,省农、林、渔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示范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省级示范项目实行申报、初审、审核立项、计划下达、实施、组织验收、跟踪检查的管理方式。示范项目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第五条各类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技推广机构等组织可以申请承担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第六条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需要;
(二)利于推进《浙江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发展规划》实施,原则上应与各类重点农产品基地、出口农产品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建设项目相结合;
(三)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原则上粮油种植规模1万亩以上;
经济作物(水果1000亩、蔬菜1000亩、茶叶1000亩、食用菌50万袋);林特产品(竹林1万亩以上、特色干果2000亩、山地水果2000亩以上);牲畜1万头;蜂产品100群;家禽10万羽以上;虾、蟹、龟鳖类500亩以上,鱼、贝藻类1000亩以上,网箱养鱼3万立方水体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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