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上海浦东贸促会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办法实施细则
(2011-11-11)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需满足下列条件: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所称国内大企业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资金(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8亿元人民币;
3、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且年上缴税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企业。所称区域性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资金(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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