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工商局版本)奉贤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有限公司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
第五条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年月日
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未完,全文共2967字,当前显示95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