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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工商局版本)奉贤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有限公司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

第五条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年月日

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未完,全文共2967字,当前显示9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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