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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重点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九条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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