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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151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7-06-06【生效日期】

1997-06-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植树、种草、栽花、兴建各类城市绿地等绿化活动。

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林业、公安、土地管理、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第七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程序审批。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九条第九条城区中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下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留足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旧城改建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新建学校、疗养院、医院、宾馆、饭店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五)新建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六)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

(七)城市绿化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3%

第十条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会审或者会签。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核定的绿化用地面积的文件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建,补建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春季完成绿化施工,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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