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管理办法
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
备用金管理办法
各分公司各部门:
为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提高资金利用水平,加强对备用金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及公司运营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备用金,是指公司借支给各公司及各部门的款项,这些款项仅用于支付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事项。不得挪作他用。第二条各分公司各部门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备用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借支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备用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借支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借支备用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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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