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苏州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求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在露天或者室内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高架下道路、路肩边坡等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
“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是指设置与轨道交通相衔接,车辆停放后车主换乘轨道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车(库)。
1“停车场(库)经营者”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原则和目标)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建管并重、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停车管理机构,加大停车泊位建设力度,优化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逐步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向停车便利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管理主体)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管理协调委员会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公共停车场(库)中长期发展规划、本市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市级停车智能化平台和诚信档案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停车场(库)服务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各区(市)的停车场(库)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设置、撤除的审批,参与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对停车场(库)出入口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2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并对各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的用地保障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库)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编办、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交通运输、园林绿化、工商、民防、国资委、税务、消防、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委托所属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停车场(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督促辖区内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落实管理规定,对辖区停车场(库)使用及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停车场(库)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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