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务车辆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公务活动的十五座以下的非生产性小汽车。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三条本市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实行编制管理。
(一)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办)
按照机构职能、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制情况,核定市级部门车辆编制数,并报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批准同意。
(二)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财政全额拨款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参照台反腐办〔2003〕2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
(三)事业单位纳入编制管理,车辆配备参照党政机关车辆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配车,车辆已达到或超过编制数的单位,不得购置新车。超编车辆原则上在市直机关内部有偿调剂使用;无法调剂的,留用报废后不再更新。小汽车缺编单位需要新增车辆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逐步配备。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将原单位的汽车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三章标准管理
第五条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一律配备国产轿车,不得配备进口车辆,配备国产轿车按省控办发布的指定车型执行。
第七条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标准以上车型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从严控制。
第八条现有车辆未到标准的,不得借机更换车辆。接待用车、特殊公务车辆不得作为领导固定用车。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务车辆配备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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